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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1110 (201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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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取得時效制度適用範圍研究——以智慧財產權為角度
並列篇名
The Scope of Obtaining Prescription System
作者
王萌
中文摘要
取得時效制度的適用範圍不應當包括智慧財產權。首先,智慧財產權客體的“共用性”與“非唯一性”特徵決定其既不能滿足物權法上“佔有”的要求,亦不具備“准佔有”要求的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為真實權利人的“外在權利表徵”。其次,智慧財產權制度本身不會形成“權利真空狀態”期間,且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及因此造成的資源浪費。適用取得時效會使智慧財產權人與非權利人利益失衡,不利知識創新。建議將長期使用且被人熟知的老字型大小適用取得時效制度取得商號權作為例外情形。
起訖頁
92-96
關鍵詞
取得時效
、
適用範圍
、
智慧財產權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1110 (2011:5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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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內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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