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權責任領域,混淆行政與民事的不同規責方式與原則、以行政違法存在性來論證侵權責任成立與否的保護性行政立法模式,是導致侵權類案件審理中行政規範效應值銳減的主要原因。現代行政法的功能視野不應局限於單一的”行政權--公民權”二維關係,為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活動提供請求權基礎的私法規範效應當成為現代行政法之次生功能。在由多級相關利益沖突和共存而組成的多維功能分析框架下,行政法應當在規範設計和義務配置上,吸納具有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原權請求權基礎和保護民事法律關係的次生請求權基礎,兼顧調整性和保護性雙重立法模式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