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是客觀事實,”新聞”是一種文體,”時事新聞”是用”新聞”這種文體對某種客觀事實的表達。著作權法上所謂不受保護的”時事新聞”應指定合併原則限制的對特定客觀事實的表達或不具有原創性的表達。相對於文字性表達來說,用可視的方式表達特定客觀事實受合併原則限制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在通常情況下,照片報道、圖片報道和音像報道等可視的表達方式不屬於著作權法中不受保護的”時事新聞”。”時事新聞”是一種表達方式,只有”時事”本身才具有時效性,”表達”並不具有”時效性”,因此,”時事新聞”的時效性是個偽命題,據此所做的司法判決當然也缺乏合理性。”時事”的提供者可能付出了艱辛勞動和大量投資,盡管”時事新聞”可能受合併原則限制或不滿足原創性要件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惡意竊取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應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