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莫教授、雅各布法官以及米爾霍普教授的《敵意收購機制在發達國家以及新興市場中的演進》一文著重討論的是敵意收購機制的形成以及進化成因。正如文中提到,目前,敵意收購在中國資本市場上並沒有大量出現,但是法律機制卻相對完善。《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搭建了架構敵意收購者的行動框架:收購者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需停止收購並在3日內進行資訊披露;此後每增持或者減持5%的股份,也需要進行信息披露並暫停交易。收購者持股數量若達到30%,再進行收購則需要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不過,中國的強制要約收購要求與日本《證券交易法》相同,並不要求收購者對所有股東均發出收購要約。並且,證監會對於強制要約收購要求享有極大的豁免權力。《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並沒有對任何反收購措施進行合法性評價,但要求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董事在收購過程中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