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並非法定機構,在發展過程中易陷入法律地位不明確、職能定位不清晰、權責不對等的尷尬處境。因此,其主體屬性應遵循行政性事業單位改革方向,統一劃歸行政機關序列或整合相關行政職權。同時,保持金融監管本質所要求的獨立性,避免過度行政干預,使其擁有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在職能定位方面,應在統籌監管協調的思路下,構建相對獨立的職能,擁有不同於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其他內設機構的監管物件、監管區域和監管職權。以相對獨立性為基本理念不僅有助於實現從干預主義向監管治理的轉變,也有助於厘清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之間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