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達成並踐行了以中央對手方機制為衍生品市場風險防控核心的金融改革共識,然此改革本質上非為對風險之消除,而是對風險之集中管理,如此即產生了風險防範目標與風險集中實踐間的矛盾,中央對手方匯聚了大量風險,成為了衍生品市場之重大風險點。此矛盾的紓解之道,在於平衡中央對手方營利目的和安全目的以構築優良之風險管理體系:對中央對手方之事 前監管應引入激勵相容之理念,以使其營利目的與安全目的相衡相容;同時,應通過設置道德風險防範下的事後處置措施,遏制中央對手方失敗之不利影響,並使得市場激勵不遭扭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