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乃是一種證明待證事實之方法,其意義係在特定領域具備專門知識之人或機關,提供其判斷以協助法院對於民、刑及行政訴訟上之爭點形成心證。換言之,醫療鑑定即係以在醫療領域中具備醫學專門知識之人或機關,以鑑定人身分或鑑定書就法院所提出鑑定事項提供意見。若醫療鑑定以鑑定人身分在法院提供鑑定意見則準用調查人證方式接受詰問;若以鑑定書方式呈現則法院將以書證方式進行調查。醫療鑑定在法院運用範圍極廣,舉凡保險案件,判斷死因係疾病或意外所致,或者所受傷害等級;性侵害案件中關於處女膜是否破裂或者是否為新傷;傷害案件是否構成重傷;禁治產案件或一般案件中行為人是否具有精神障礙或責任能力等等。在上開情況案件中,有時伴隨提供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所為之供述,例如:性侵被害人送醫時的外表狀況及神情等,則屬於證人之體驗供述而非屬於醫療鑑定之意見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