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失聯後的搜尋與事故調查至關重要,1944年《芝加哥公約》附件12《搜尋與援救》和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為航空器的搜尋和事故調查制定了標準和建議措施,是締約國進行搜尋及事故調查工作的法律依據。航空器失聯後,締約國在其領土範圍內應提供晝夜24小時的搜尋與援救服務。事故調查應由事故所在國主導進行,航空器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和製造國有權參加調查。搜尋與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找出事故原因,防止以後類似事故的發生,因此對馬航的索賠不必等待搜尋和事故調查結果,對馬航客機MH370航班的搜尋、事故調查和索賠可同時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