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辯護權制約裁判權的方式上,存在著三種模式,分別是“訴權控制模式”、“裁判權控制模式”和“訴權影響裁判權模式”。根據辯護權對裁判權施加影響的程度,上述後一種模式又可以被細分為“強影響模式”和“弱影響模式”。在這些訴訟模式中,被告人和辯護律師訴訟權利的實現方式和實現程度都各不相同。作為一種行使訴權的方式,被告人的訴訟請求不一定都能為法院所接受,但至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一旦提出某一訴訟請求,法院就應在程序上給予必要的回應,對該項請求是否成立進行討論,給出一項附理由的裁決,並給予被告人獲得救濟的機會。這應當是辯護權得以實現的最低程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