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中的以人為本,是指以所有人、一切人為本,簡單地說,即以個人為本。但問題也隨之而來,個人的存在是否真實?個人是否為孤立的甚至是反社會的原子?統一的法律如何應對眾多的個人?法律雖然以抽象的人作為定規立制的基礎,但其背後仍然是真實的人的形象,個人不能被社會所同化,整體只是為個人而存在;對於個人的本質來說,隨著“原子論”為“單子論”所取代,人的社會本性為人們所承認,也為法律所吸納。為了應對社會上各種不同的個人,法律以抽象化、身份化、角色化、個別化的立法和司法技術,完滿地解決了法律的普遍性與個人的特殊性之間的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