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個體為改變生存競爭弱勢地位和實現自身發展而聯合起來進行互助合作的組織,社員集體的弱者互助合作本質決定了其會產生不受公權力專橫干涉、不受外部資本控制、與同類弱勢群體互助合作以及獲得政府幫助等獨特的利益訴求。合作社只是法律擬制的主體和社員集體的代表者,儘管合作社與其社員集體的利益訴求有一致性,但作為無差異市場(民商事)主體一員的合作社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產生社員集體那樣(基於弱者互助合作本質而產生)的獨特利益訴求,此時,社員集體的獨特利益訴求事實上獨立於合作社而存在,並使得其向集體社員權的轉化成為可能。這些獨特利益訴求本身同時具備正當性和現實性,經過立法確認或認可,就可以轉化為集體社員權。當然,集體社員權的行使依然由他們的合作社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