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社會如何組織其內部的人群和社團,是這個社會文化精神和價值取向的集中體現。最近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評論有一篇關於西方公司制度與中國宗祠制度比較的文章--《將公司與宗祠制度概念化:從中國的角度看比較法的發展》引起了筆者的關注。在這篇文章中,作者Ruskola闡述傳統中國宗祠制度,從經濟層面上分析,實際上就相當於今天西方的公司制度。該文章講到,如果細看中國宗祠制度的內部組織結構和經營活動,它們大部分實際上是以家族形式作掩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實體。文章將中國的宗族制度定義為初具模型的西方公司制度。宗廟的一個核心功能在於其經濟功能,主要是為宗族追求經濟利益而並非為了祭祖或宗族管理。文章甚至把祠堂的長者稱為董事,把其他的家族成員定義為經理。該文章對於宗祠的經濟關係和金錢利益有一定深度的剖析,然而,不難看出即便宗祠經濟關係的某些方面與現代公司制度有相類似之處,可我們是否就能將兩者等同起來呢?馬克思•韋伯講道:“經濟條件對社會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它們不是惟一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將一種社會制度叫做公司制度,自然而然地,這中間就暗含了一系列的前提條件,涉及到一系列西方的政治與經濟價值觀念,包括合同自由原則、信用制度,所有權與經營權分制原則等。這些價值觀與中國的宗祠文化大相徑庭,實在難以相信它們可以被簡單機械地相提並論。儘管Ruskola在文章中,也多次提到要與西方傳統學術中對中國文化的偏見劃分界線,但從整體的思路來講,文章還是陷入了西方傳統功能主義學派的老 套中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