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特殊歷史產物的勞動教養制度,長久以來在對象範圍、審批程序、期限 和管理方式等存在比較明顯的制度性缺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的同時,意味著我國勞動教養時代的正式終結。但是對於勞動教養的後續討論並未終止,如何更好的保護人權、健全法治,完善刑罰與治安處罰之間的空白地帶,就需要進一步確立“違法行為矯治”的獨立法律地位,明確違法行為矯治的基本性質,制定一部違法行為矯治法,進而在整個社會治安制裁體系中,將違法行為矯治法與刑法和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協調設置,更好的完善我國社會治安制裁體系,保障社會秩序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