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定是預算民主的產物,其形式意義在於保障支出必須且只能在預算規定範圍內進行。然而,在預算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形式意義的預算法定面臨失靈的困境,預算對支出失去約束效力。實質意義的預算法定放鬆了對預算執行者具體支配資金的行為約束,拓寬了預算事前授權的範圍,與此同時將規制重心轉移至預算資金使用的重大變動、預算執行過程以及影響預算執行的外部因素上,使預算效力重新得以實現,並確立了立法者與執行者預算權配置的新的平衡點。我國《預算法》的修訂應當以實質意義的預算法定為方向,建構適應其要求的制度體系,擴大預算授權範圍,確立預算變更的多元可控機制,規定績效預算的基本框架,制定宏觀總額控制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