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筆錄類證據,雖然在事實認定、程序爭議問題的解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面臨著重要的理論難題:與書證、人證的界限不明,證據的外延不明,是繼書證之後的又一“口袋證據”,這導致適用中的混亂。需要在整體上進行理性檢討。筆錄類證據的獨立是立法向實踐的一種妥協,但由於缺乏相關制度規範作為內在支撐導致妥協可能淪為無原則的讓步。通過司法解釋完善筆錄類證據運用規則乃當務之急,基礎問題是明確其獨立於書證、人證的標準與意義,厘清其範圍。運用規則的重點是證據資格要素與法院調查程式。同時,完善程式性保障機制。這些努力旨在還原筆尖上的真相,防止冤 假錯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