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檢查是「職業健康服務」制度的一環。對雇主而言,職業健檢有助於提早辨識工作環境中潛藏的風險,藉以提早採取預防措施,同時也可對高風險工作者做適當的工作調整。對工作者而言,職業健檢可協助其早期發現疾病徵兆,有助於提早治療或採取預防保健措施。然而,職業健康檢查可能使工作者的健康隱私被雇主得知,造成就業歧視問題,對於勞工權益影響甚大。在先進國家,受僱者的醫療紀錄與健康隱私受法律嚴格保護,即便是由雇主出資辦理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亦由醫療專業工作者使用與保管,雇主不得任意直接取得。在台灣,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雇主必須為受僱者辦理定期職業健檢,而受僱者有接受職業健檢的義務。但是與國際經驗不同的是,台灣《職安法》容許雇主取得職業健檢資料,且為資料保管者,受僱者的職業健檢資料缺乏隱私權保護。近年來由於過勞疾病層出不窮,勞動部在2013年7月修訂通過《職安法》,增訂「過勞預防條款」(第6條第2項),要求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加強健康管理責任;並在第20條新增「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隨著《職安法》的推動與跨大適用,職業健檢牽涉的醫療監視與隱私權爭議將日益顯著。本文旨在分析我國職業健檢有關隱私權之相關規範,指出目前制度問題,並參考國外規範,對現行制度提出改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