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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超過十年的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 RCA)毒物侵權訴訟更一審,於2015年4月17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宣判,RCA自救會的會員「終於勝訴」的新聞,廣為媒體報導,不過媒體報導的焦點,多是永不妥協的勞工或是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公益律師,少有報導討論公害訴訟中的科學研究,以及出庭為勞工作證的多位鑑定人(專家證人)。從2009年11月,RCA案開始傳訊證人出庭,一直到2014年12月12日的言詞辯論,RCA案的原告與被告一共傳訊九位一般證人(勞工)與七位具有專家身份的鑑定人出庭作證,其專長包括環境工程、工業衛生、毒理學、流行病學、癌症醫學與職業醫學等,這些鑑定人在法庭裡歷經繁複的主詰問、反詰問與覆主詰問,最後又由律師彙整所有證據資料,在言詞辯論中呈現,法官才終於得到心證。在RCA案的判決書中,法官不但倒置個別接觸與暴露劑量的舉證責任,認定「無外顯疾病者仍有健康受損」,也援引2002年民生社區輻射屋國賠案中有關「疫學因果關係」以及「合理之蓋然性」的判決,減輕個別因果關係的證明度,在台灣司法史上有許多重要突破。從RCA案的判決書看來,法官對RCA的毒理學與流行病學研究,都有充分掌握,最後才做出原告勝訴的判決。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中有關公害事件「無須嚴密的科學檢證,只要達到蓋然性舉證」的說明,卻簡化成媒體報導中「公害無須嚴密檢證」的標題,讓許多未曾旁聽訴訟,或未能詳細閱讀判決書的社會大眾,忽視RCA案背後多年的科學研究,以及科學證據背後複雜的社會與歷史脈絡。本研究透過RCA訴訟審理過程的描述,分析及討論法庭裡的科學證據,特別是有關因果關係認定的公共衛生科學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