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驗對象概念是有歧義的。在〈先驗辯證論〉裡,先驗對象是指(傳統上的)形上學對象,可包括物自身。但A 版〈範疇先驗演繹〉中,它主要指經驗知識所符應的不可知某物=X,代表了現象在意識中的必然綜合統一。然而,即使在同意它有歧義的學者當中,也有人認為這種歧義不僅存於〈辯證論〉與A版演繹之間,甚至在A 版演繹中亦有此歧義。而在A 版演繹中之歧義,乃是一種不得已的退縮,即那個X 原本在A 版演繹之開頭應該是指物自身,但因物自身不可知,康德才被迫轉而用它指涉現象之必然綜合統一。這種退縮並未在根本上改變物自身才是先驗對象的傳統想法,也因此會有造成先驗對象論述內部不一致之危險。1968年HenryAllison 的一篇專題文章,就展現了這種觀點。我認為這個解釋不符康德本意。先驗對象=X 在A 版演繹的一開頭就不是指物自身,而只是個不具明確概念的‘X’,表示傳統的知識對象概念是空洞模糊的。要弄清知識對象概念,必須追溯使得某個X 能呈現的思想條件,可稱之為先驗對象之觀念。總之,「某物一般=X」應當與「先驗對象之觀念」區分。後者是現象在意識中的必然綜合統一,而前者並非物自身,而只是一個(模糊的)某物=X。故在A 版演繹中的相關論述並無不一致,而先驗對象概念的歧義只是用於〈範疇先驗演繹〉(它是知識的)與〈先驗辯證論〉(它是批判傳統形上學的)之不同討論脈絡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