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2007年台北地院在凱雷收購東森媒體案中,法官以不得採用「撤銷公開發行」方式規避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為由,認定該案小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公平價格」,應當與控制股東採用齊一價格。本文係為評析此一「齊頭式的公平」之合理性,在參酌美國法上「控制權溢價獨享」、「收買請求權之公平價格」、「撤銷公開發行規範」、「商業目的測試」及「兩階段收購」之理論及我國相關實務規範後,本文認為法院不宜擴張證券交易法之射程,以免造成與企業併購法第12條「公平價格」之立法規範衝突,並造成市場上被迫利用體制制外安排達成合意併購之負面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