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2007年3月經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決議後公布之「新企業所得稅法」[1],除實行統一稅法、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優惠等政策目的外,更重要的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設置「特別納稅調整」專章,確立其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徵納稅款之依據。經由該特別納稅調整專章之規定,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得忽略納稅義務人不當利用法律刻意製造外觀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狀態,而逕依其交易之經濟實質調整課稅所得。本文將從中國大陸2007年頒布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第6章「特別納稅調整」專章規定之反避稅條款,分別說明及分析現行中國大陸及台灣相關反避稅制度,並對台灣現行租稅法律規定提出相關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