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月旦法學雜誌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刑法第一五四條參與犯罪結社罪之探討
作者 彭美英
中文摘要
刑法第一五四條參與犯罪結社罪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通說與實務見解,本罪之處罰目的在於,若有犯罪結社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此種對公衆權益之危害應予以預防及排除,以維護公共安全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職是之故,本罪乃獨立之犯罪,其保護目的雖有爭議,應認為並非僅限於對犯罪之準備行為提前予以制裁。此外,刑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之參與非法結社罪屬於危險犯,凡參加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本犯罪即屬成立,縱使從未參與實施其他犯罪行為,亦不能排除本罪之構成。亦即,本罪之成立不以已實施其他犯罪為必要,如進而實施具體之犯罪,例如恐嚇取財、重利、傷害等行為,自應另成立各該罪。本罪既須參與多數人組成之犯罪結社,其性質為必要共犯。且依實務之見解,一經參加後,在未經自首,或經其他事實證明其卻已脫離組織之前,應認為繼續參加,而為犯罪狀態之繼續5,性質為繼續犯。
起訖頁 245-263
關鍵詞 參與犯罪結社罪立法目的構成要件聚衆首謀加入犯罪組織集團性設立成員身分共犯之獨立自首中止刑法第154條釋字第556號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808 (1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論危險犯
該期刊-下一篇 少數股東之保護與公司法第二三條第二項—兼評台南高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二二號判決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