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在個人生涯發展係為重要的歷程,此歷程是否合乎教育機會均等,實受我國法律明確的規範,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即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而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亦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憲法與教育基本法所規範的範圍為全體國民均受法律保障,其所獲得的教育機會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而教育基本法更針對弱勢族群特別提出扶助的規範,經由可能的補償性教育,以確保其能在平等的標準下獲得教育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