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際技術許可中的限制性行為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防止限制國際技術轉讓以及對自由競爭造成不利影響的不合理限制,是國際法、知識產權法與競爭法共同面對的課題。依據動態利益平衡和相對公平正義理論分析限制性行為,是國際技術許可限制性行為界定的發展方向。國際文化產品貿易與國際技術許可既存在交叉的可能,其本身又具有特殊性,限制性條款的判斷並非完全可以依據現有的以競爭或其他經濟因素而形成的標準,期間隱含的民除文化創造力乃至民族文化價值的損害評估問題,需要進一步思考,對於限制性行為正當性的分析標準,需要拓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