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不能,在技術服務具有專屬性的情況下,是指受託人因其技術專家喪失殆盡或其技術知識過時而無力解決委託人所要求的技術問題;在技術服務非為專屬性的情況下,除了前述情形外,還包括在約定的期限內,受託人聘請不到合格的技術人員來解決委託人所要求解決的特定技術問題,或者所受至特定的源泉等消失,並且於履行期屆滿時仍未恢復或出現。遇此情況,委託人有權解除技術服務合同,從應然的角度看,受託人也應有權解除合同。只是後一種情況缺乏現行法的規定,成為法律漏洞,應予補充。受託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或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於後者場合,既可以是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也可以是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