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了三種主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制技術。立法意圖與規制技術的關係應得到認真對待,因為法律須尊重市場規律,認識到消費者作為價格的最後承擔者,協調消費者的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資訊披露的規制技術具有法律意義但實施效果未必理想,仍需在現有基礎上進行予以完善,如增加產品使用資訊、所披露資訊的順位元規定等。撤回權的規制技術則需要詳細規定其適用條件、範圍、計算方式,設定合理的成本負擔規則及責任承擔規則。消費者救濟權的規制技術要適當考慮維修、更換、退貨的適當順序並分別對其設定適用條件,而非簡單以退貨為最方便的救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