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是從動態上對所有權及其各項權能進行重新安排以實現社會稀缺資源最優化配置和市場最高效率。企業所有權實質為對企業收益的佔有權和分配權,亦即對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在此意義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將所有權配置給了顧客或使用者。法人財產權說更能合理解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權屬性,而成員賬戶之出現是為了將社員之財產權益進行準確記載和劃分,從而作為合作社盈餘分配和退社結算之依據,並不能證明社員對自己的出資仍然享有所有權。立法者在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立之人格、獨立之財產、成員有限責任和合作社獨立之責任同時,應當完善與之相關的第三人利益的平衡保護製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