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和經驗研究證明,發達的證券市場、低稅率的簡單稅制、適應市場的破產法和健全的司法體係是形成活躍私募市場的四大主要因素。從比較法的角度看,中國的資本市場以銀行為中心,包括公司治理、投資者權利保護、法律實施和司法制度在內的法律體系很不完善,從而無法在理論上培育和「孵化」私募投資活動並給予其強有力的製度支持。然而,令人驚奇的是,中國的私募投資活動異常活躍,吸收私募投資額在世界範圍排名第二,僅次於美國。本文試圖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以公司法為視角,分析起源於美國矽谷的私募投資在中國的環境下存活、成長並「成功」的個案。更為宏大的主題是,中國的公司法與美國式的私募投資如何共生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