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起草者對履約審議機制的建立採取了一種謹慎和務實的態度,為機制的建立確立了法律基礎和工作原則,但是機制的具體制度則留給締約國大會在公約生效後以決議方式確立。公約履約審議機制在本質上屬於同儕審議,它遵循尊重主權、不干涉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並強調保密、非敵對性和非羞辱性等原則要求,在制度建設和實踐中反映一種務實、循序漸進的特點。這些特點是由公約的國際法性質決定的,通過與國人權條約履約審議制的比較又可以看出該機制相對保守的特性。中國為締約國,高度重視參加《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在實施公約,加強能力建設,配合聯合國公約秘書處工作等方式,採取了一系列職極舉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