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科層行政管理體制已然成為司法制度健康發展的掣肘。司法官職務序列層次與行政官員的對應關係淡化了司法官的司法屬性、弱化其主體地位、限制其職發展,制約眷機構改革、辦案方式、辦案責任制等其他司改措施的順利推行。司法官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地位、資歷要求、職業培養方式均有別於普通公務員,司法權的屬性、權力運行方式也與行政權有所不同。應當根據我國司法機關的性質和特點,結合司法工作規律,在總的國家公務員職務體係內結合司法官職務設置,合理設定司法官等級序列,使司法官等級相對獨立於行政級別,以體制性障礙的突破帶動其他機制性問題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