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危險駕駛罪的客觀不法與主觀責任時,應將其置於險駕駛類犯罪的整體類型中統一考慮。界定危險與實害及相關犯罪形態的關係時,不能作相對的、形式主義的理解。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分應以實體性的危險程度為標,前白只要實施了類型化的行為即視為存在危險並構成犯罪,後者還要求給具體的規範保護對象造成現實緊迫危險。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抽象的危險犯,前者存在被允許的危,其違法性低於後者。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其內容表現為對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嚴重傷亡實害結果的認識與希望或者放任心態。危險駕駛造成重大或緊迫危險或傷亡實害時,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存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