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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1311 (20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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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國公司型基金治理結構的構建之路——以美國共同基金治理結構為視角
作者
楼晓
中文摘要
信託理論中蘊含的所有權人缺位元及受託人代理風險使契約型基金治理結構中利益衝突及權利濫用成為無可回避的問題。新修訂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修訂草案中設定的公司型基金這一獨特的商業組織形式,最終僅以附則方式用”公司”二字對此作了模糊的表述,並未規定其治理結構的框架。而美國共同基金治理結構中運行良好且極具特色的獨立董事制度亦並不適合成為我國未來公司型基金治理結構中的主要核心組織。相反,加強董事的信託個人責任及賦予基金股東集體訴權應作為我國未來公司型基金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內容。
起訖頁
86-93
關鍵詞
公司型基金
、
共同基金
、
公司治理結構
刊名
法学评论
期數
201311 (2013:6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治理與董事勤勉義務的聯結機制
該期刊-下一篇
論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生態化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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