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勤勉義務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問題,其關涉公司、股東、董事等公司各參與方的利益平衡。從兩大法系代表性國家關於董事勤勉義務裁判標準的立法及判例來看,董事勤勉義務的裁判標準根植於公司治理結構之中,其中董事的職權機制、監督機制、任免機制以及董事所處的情境決定了董事勤勉義務的具體標準。我國法上董事勤勉義務裁判標準不夠清晰,相應的規範未注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實情,這使得董事勤勉義務制度未發揮其應有的功效。為此我國法應從現有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的具體狀況出發,在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建立具體裁判標準並輔之以衡平機制,同時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以此使得董事勤勉義務與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形成良性互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