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的法律性質是借貸與擔保的聯立,典當行的法律地位是准金融機構。典當業是我國融資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典當融資立法是金融法體系的構成單元。基於金融法的二元規範結構,典當融資立法以《典當業條例》或《典當商條例》命名,典當法律規範結構應包括典當行資質與典當業監管的公法規範、典當交易的私法規範。前者基於典當的准金融機構性質,規定典當行准入條件以及建立差別化監管體制(分別由銀監局和金融局監管)的法律規範;後者從鼓勵交易原則出發,注意處理好幾個關係:私法規範與公法規範的關係、行業習慣與制定法之間的關係、商事交易安全、交易效率與交易公平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