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業管理區域是中國大陸物業管理條例的核心概念。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如何確定,與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以及業主共有財產的使用、區域公共事務的管理等息息相關,在法律上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標準。物業管理條例雖然給出一些參考因素,但它允許政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其立法理念存在重大缺陷,標準過於模糊。這不僅導致政府行為的隨意性,而且與業主的財產權相衝突。物權法生效之後,物業管理條例雖然經過修訂,但是上述問題絲毫沒有觸動,嚴重妨礙廣大業主行使財產權。本文認為,物業管理的核心是業主自治。物業管理區域以不動產物權為核心,其界限不能由政府主管部門劃分。在這方面,物業管理條例不僅違反法理,而且與物權法相關條款牴觸,因此有待在學理上深入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