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永久性居民”和”居留權”概念在香港的出現與發展,到《基本法》第24條在內容上的明確規定,再到香港回歸之後由此而引發的一系列憲法案件,居留權主體(香港永久性居民)問題一直爭議不斷,其間挑起了香港司法獨立與人大釋法是否衝突、普通法方法的適用程度等諸多問題。從實踐角度來看,對此也採取了人大釋法等諸多方法予以應對,但最終都未能在根本上平息由《基本法》第24條所引發的爭議,而且由此造成的社會後果也日趨嚴重、複雜。其實從居留權主體的本質屬性來看,問題背後的關鍵在於對居留權主體的規定發生了法理上的錯位,即不應該由《基本法》來明確規定居留權主體的具體內容,毋寧應該在一般法律層面來具體展開,由此才符合居留權保護的規範屬性,進而才可能在根本上解決目前存在的諸多爭議及難題。從法理上來說,應該對《基本法》第24條的內容進行相應的修改,只保留居留權主體在憲法層面的一般抽象性規定,而將其具體內容部分還原至一般法律規定之中,這樣才符合居留權保護的法理定位,而且也符合”一國兩制”的內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