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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1307 (20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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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略論食品安全監督過失犯罪中的注意義務
並列篇名
Duty of Care in Negligence Offence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作者
刘期湘
、
廖剑聪
中文摘要
食品安全監督關係主體包括縱向監督關係之主體和平行監督關係主體。製造商在與以原料商為代表的上游分工者交往過程中,製造商對原料品質的安全負有獨立控制義務,而且不適用信賴原則。製造商與銷售商等下游分工者交往關係中負有特殊提示義務,我們應承認信賴原則對製造商監督義務的緩和與限定。製造商與消費者的交往關係中,售前、售中、售後三個階段均有出現相關注意義務,認定較為複雜。
起訖頁
155-160
關鍵詞
食品安全
、
監督過失
、
注意義務
、
信賴原則
刊名
法学评论
期數
201307 (2013:4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略論基層政府維穩中的公眾參與——基於風險社會學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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