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組織犯罪的基礎觀念是決定一國懲治有組織犯罪法治的基本面貌及其效果的深層次問題,值得認真研究。本文悉心考證美國有組織犯罪狹義觀念的歷史背景後發現:20世紀30年代至70年代,美國官方以及社會中主流的有組織犯罪狹義觀念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事實依據缺乏、種族偏見思想以及實證研究游離於法治發展體制之外等三個主要因素所導致的”認識怪胎”!20世紀80年代之後,美國社會在深刻反思此前的有組織犯罪狹義觀念的基礎上自覺確立了有組織犯罪的廣義認識。就我國而言,確立廣義的有組織犯罪概念是因應有組織犯罪發展演變的基本規律、貫徹落實”打早打小”專門刑事政策以及借鑒美國等國經驗教訓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