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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1307 (20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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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我國憲法對「體育運動」保障之具體化
並列篇名
Reifica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 Safeguard to "Sports"
作者
韩永红
中文摘要
體育運動具有個體屬性和社會屬性的雙重特徵,我國過去的體育事業主要是建立在體育運動的社會屬性之上,因此,才有舉國體制和錦標主義。究其制度根源,實與憲法第21條關於體育運動為方針條款的性質有關。這樣的制度定位既與體育運動基本屬性有悖,又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人民關於體育運動發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將憲法第21條進行定位於”國家目標條款”,用於拘束立法與司法,以及督促行政機關積極落實在社會正義、社會安全和社會形成之下的國家體育任務。
起訖頁
19-23
關鍵詞
體育運動
、
憲法
、
社會國
、
國家體育任務
刊名
法学评论
期數
201307 (2013:4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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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文化及其在當代中國的轉型
該期刊-下一篇
論工資支付保障中的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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