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對普通法院違憲審查提請權憲法規定的分析,論證了普通法院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提請權的法理依據,認為普通法院的提請權不僅對履行捍衛人權的職責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可以彌補議會審查體制的程式缺陷。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的權力,但並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的程式,立法法第九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法規、規章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權力,但是對提請的程式和情形也沒有做出規定,只是一種字面上的審查。本文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對適用的法律、法規存在合憲性懷疑時,應當中止案件的審理,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或者解釋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