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地方權力機關、國家管理機關、國有企業組織以及國家公職人員和公民是否確切遵守法律進行的監督。為了制約公權力濫用和反對地方主義的影響,在創立蘇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時,列寧主張賦予檢察機關一般監督的職能許可權以切實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實現維護法制統一的使命。列寧的一般監督理論不僅在前蘇聯的檢察制度實踐過程中逐步得到了發展,而且對我國建國初期檢察機關一般監督制度的確立產生過重要影響,即使在前蘇聯解體後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當代俄羅斯也仍然保留了檢察機關一般監督的職能和許可權。回顧、借鑒列寧的一般監督理論並完善我國檢察權的科學配置,使檢察機關成為名符其實的法律監督機關,有助於我國檢察制度建設的完善和民主法治進程的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