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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04年底信託業法之修正後,日本信託法亦於2006年12月8日決議修正通過,並於同年12月15日公布(平成18年法律第108號)。此次修法所著眼者乃為提升信託制度之運用便利性,同時增加信託之運用方式,因此,除了在形式上將以往所使用之標題用語加以現代化,以促進人民之理解外,在實質上也針對受託人義務及受益人權利、信託關係之變更(如信託之合併與分割)以及新信託類型之創設等規範,進行增訂或修正。台灣自1996年制定信託法以來,迄今已逾10年,制定當時主要參酌的立法例之一即為日本法制。2006年日本信託法進行重大修正,其重點已如前述,此等修正對於台灣未來將進行之修法工程,有相當之啟發。未來台灣信託法亦應參考日本新制,就現行法制有所窒礙或模糊之處,重行檢討並修訂,以全備相關制度,健全信託之發展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