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信託業法於2000年7月19日制定後,迄今已進行五次修正。前四次主要係針對信託投資公司之改制及打擊金融犯罪案件之配套改革;本次2008年1月16日之修正重點,主要則包括放寬信託業之經營資格、依營業信託之特性排除信託法及公司法之規定、強化業務經營之規範及適度調整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等。本次修法之目的,著重在解除信託業務之管制,以配合集團信託之發展需要、促進新種信託業務之發展及建立具有彈性之管理機制。本文除簡述本次修正之背景因素及重點外,並從兼營信託業務之資格及範圍、營業信託之特殊規範及信託業之監控等三個角度,檢討其立法得失及釋明法律適用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