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就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實行的是個人制,其所存在的有違稅負公平問題一直飽受詬病,現有的課稅單位制度亟需改革。課稅單位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標應是以更為體現稅負公平的家庭制取代個人制。家庭制在我國的確立也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本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課稅單位家庭制取代個人制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明確指出了隨著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轉變的同時我國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也應邁向家庭制從而取代現行的個人制,並對家體制涉及的法律制度問題如稅率、費用減除等進行了具體的探討,以期對在我國實行家庭制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