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金融市場的有效運作離不開信用中介組織,但由於信用中介一般並不是市場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對其行為的規制和責任的追究存在一定程序的差異性,在責任的程度和范圍上也多考慮信用中介的行業特殊性。審計、評級、保薦等雖為性質不同、側重點不同的中介服務,但其經濟實質均為提供信息擔保,而對信息正確責任的探討則需要辨析信息內容的客觀與主觀層面,從信用中介責任承擔制度中的”合規”到”合理”的不同要求出發,審查中介組織行為專業判斷中的主觀善意,將”是否善意地作出了合理性的判斷”作為標准引入,從而通過正當的制度嘗試在信用中介的層職標准與責任要件中找到恰當的規範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