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金融危機後,各國監管者和學術界普通認為金融危機爆發的一個根本原因在於傳統金融法和金融監管忽略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而筆者認為並不僅僅是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和對金融公平重視不夠,最為根本的原因是由於傳統金融法未將因金融創新而誕生的新金融法客體、新金融法主體(金融消費者)以及由此構建的新的金融法律關係即金融服務關係納入其調整對象。筆者提出,在金融法主體和金融法律關係重構的基礎上,實現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基礎、以確保金融市場功能為核心目標的金融法內在價值體系以及以橫向統合規制為路徑的金融法外在制度體系的重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