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具體化義務是採民事訴訟辯論主義,奉行主張責任的必然產物。它包括事實陳述具體化和證據聲明具體化雙重含義。為保障法院的審判利益,當事人的防禦利益和證人的人格利益,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乃至英美法國家均建立了以該義務為中心或者類似該義務的規則體系。我國的當事人具體化義務孕育於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生成在2001年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得到誠信原則和審前程序的支撐。但由於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忽略,當事人具體化義務在實際運行中仍存在諸多不足。因此,要對立法方法予以創新,規則體系予以健全,審前程序合目的性完善,闡明權針對性充實,以便好地發揮當事人具體化義務的程序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