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審程序面臨著制度內部和外部關係等方面的新問題、新挑戰。以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兩大系統為觀察線索,在再審程序與一審普通程序的關係方面,應當嚴格限制一審審結的案件適用再審,並扭轉再審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終局性;在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關係方面,應當進一步強化特殊救濟與通常救濟之間的本質性差異,矯正兩類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適用範圍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疊和錯位;在再審程序與新增型非訟程 序的關係方面,應當遵循非訟法理,避免再審制度適用範圍的不當擴張,維護非訟程序救濟機制的“個性化”配置;在再審制度的總體構建和具體適用方面,應當踐行比例原則、利益權衡原則、窮盡其他救濟原則等理念,逐步回歸再審的特殊性、例外性和嚴格性本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