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意味著被害人自主決定地選擇了死亡。為了有效保護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對於自殺的認定應當堅持承諾說的標準。自殺體現著自殺者處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權利,法規範沒有理由對其加以禁止。尤其是不能根據家長主義否定自殺者對自己生命進行支配、趨分的自由。雖然在特定情況下,他人違背自殺者的真實意志阻止其自殺或者對其加以救助的行為可以通過推定的承諾合法化,但是這也並不當然地意味著自殺並非法犯範所認可的自由權利。自殺不可能構成刑事不法,應當通過限縮性解釋將其排除在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之外。以欠缺可罰的違法性為由論證自殺不應受到刑事處罰則並不妥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