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身傷害,被害人同意通常被認為是無效的。現實中,法院往往以保護被害人或者第三 人的利益為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然而,由於有大量的例外情況存在,且其得不到合理的解釋,這使得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充滿了極大的不確定性。揭示同意對行為之評價產生影響的機制,則可以降低這種不確定性。根據規範說和倫理主義,被害人同意係故意傷害罪的正當化事由,並非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故意傷害禁止所保護的法益是人們的自決權和人格尊嚴等重大利益,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實質上都是有效的,其只是否定行為的侵權性,並不否定行為對人格尊嚴的侵犯。這樣,被害人同意只能阻卻行為的部分違法性。如果在實體上有充分理由,被害人同意則可以完全阻卻傷害行為的違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