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出口限制的制度呈現兩個極端:一方面,大多數WTO成員可以幾乎完全自由地徵收出口稅,這使得WTO有關出口限制的紀律難以奏效;另一方面,少數幾個加入成員承擔著不得為任何目的徵收出口稅的嚴格義務。WTO對中國原材料 案的裁決更固化了後一個極端。本文旨在揭示WTO現有制度的不合理性,尤其是僅由少數幾個成員承擔的嚴格義務所引發的後果。此等義務不僅剝奪了這些WTO成員將其自然資源留給本國使用的所有者權利,也使他們失去了控制資源產品環境負外部性的一個有效工具。這些義務的實際不可變更性還與國家對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原則相矛盾。為糾正這一不合理狀況,本文建議,將所有單獨承擔的出口稅義務納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的關稅減讓表中。這樣做將使所有負有出口稅義務的成員獲得GATT提供的政策空間和靈活度。此外,本文認為,要爭取發展中國家對建立全面出口紀律的支持,關鍵在於承認出口稅的合理功能。WTO應當以規範進口關稅的相同方式規範出口稅,而不是簡單地推動出口稅的取消。 |